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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31 浏览量:4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调整公司经营范围事项

为满足公司经营战略的需要,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调整,*终的经营范围将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备案的内容为准,调整的经营范围内容可详见本公告《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修订情况。

 

二、拟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事项

根据公司现有《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更好地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9人调整为5人,其中非独立董事由6人调整为3人,独立董事由3人调整为2人。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拟调整经营范围、董事会成员人数,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原为深圳市惠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年12月18日深府股[2002]44号文批准,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现营业执照号为:914403007152119019。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原为深圳市惠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年12月18日深府股[2002]44号文批准,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现营业执照号为:914403007152119019。

2023年12月14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同意公司办理迁移登记手续。2023年12月21日,公司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仍为91440300715211901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710.3368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416.3368万元。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缆分支箱、环网柜、电力电缆附件等高分子绝缘制品及相关材料、高低压电器、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箱式变电站、电力自动化产品、跌落式熔断器、柱上开关、柱上断路器,管母线等相关电力配网设备的生产、销售及施工服务;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物业投资、物业经营、物业管理;电工器材的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按深贸管准证字第2003-525号文件执行);自有产品的售后服务;电网与工控安全、智能配电、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产业链、工业自动化及控制、信息与安防监控系统、智能二次设备、电力网络信息安全系统技术开发、产品研制及工程集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规划设计、建设;离网、并网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储能系统设备研发制造及运营;动力电池回收;汽车租赁(不含金融租赁);有形动产设备租赁服务;智能设备及软件、机器人及零部件、机器人系统、机器人应用技术、软件产品、无人驾驶物流车整体技术、中低速无人驾驶系统、无人驾驶物流车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咨询及服务。(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备案的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线、电缆经营;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器辅件制造;电器辅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物业管理;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充电桩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备案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的总股本为:普通股78,710.3368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总股本为:普通股78,416.3368万股。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时,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前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拟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单独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前任监事会提出拟任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单独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披露上述拟任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独立董事提名方还应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发表声明,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时,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前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单独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前任监事会提出拟任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单独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披露上述拟任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独立董事提名方还应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发表声明,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两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

……

(七)差异化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上述变更以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情况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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